公告:非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時不得先行派代
非現職人員(含停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時,各機關不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先行派代,詳如附件。
1141107(縣府函)非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時不得先行派代.pdf
非現職人員並非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適用對象.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