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本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及使用。
2.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未滿二十歲之人不得吸菸;同法第1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或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引誘、促進等方式使其吸菸;另依同法第12條規定,菸品及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不得以廣告、促銷、展示或其他方式進行宣傳及同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電子煙及未經核准之指定菸品
3.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官方網站設有菸害防制之電子煙防制專區(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44),另於Yahoo奇摩搜尋引擎建置「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主題專區(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持續製作相關資料,提供多元菸害及電子煙危害相關素材,作為各級學校輔助教材或供學生查詢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