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府教社字第1040025237號函辦理。
二、「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及「年滿20歲成人得依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
三、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1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辦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又按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四、鑑於民法96年5月23日修正後,子女從姓規定有重大變革,由原則從父姓,改為得從父姓或母姓。自96年5月23日民法修正後至102年5月31日止,父母約定子女從姓案件共114萬7,448件,從父姓112萬9,095件,占98.4%,從母姓1萬8,238件,占1.59%,原住民傳統姓名115件,占0.01%,子女從父姓與母姓之比例仍相當懸殊。為落實性別平等,允宜加強宣導。
五、另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保障兩性取得財產權利之平等。民國101年遺產稅實徵案件共5,395件,男性被繼承人占63.42%,顯示有遺產者以男性居多數。民國101年國人遺產登記拋棄繼承人數共計2萬1,722人,其中女性1萬3,864人(占63.8%),顯示拋棄繼承者以女性居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