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111年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事宜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7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0041號暨「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 依本要點第2點規定,每年7月31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金。另依第8點規定,應屆獎勵之資深優良教師,由服務學校調查並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審查事宜,並依下列程序辦理:縣(巿)立學校及縣(巿)轄區內私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列冊報各該縣(巿)政府核定致贈獎金。
三、 有關111年資深優良教師之獎勵申報,請依下列說辨理:
(一) 服務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申報,請各校檢附每位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及各校提報名冊經核章後,於111年2月25日(星期五)前免備文寄(送)達光華國小人事室李主任彙整(以郵戳為憑),如未期限前報送資料,或於名冊報送後發現有漏報教師情形,本府將不受理於當年度申請補辦。
(二) 服務屆滿「40年」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申報,請另填具「111年屆滿40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並將電子檔案於111年2月25日(星期五)前寄送至承辦人莊佳儒電子郵件信箱:leoerica@nantou.gov.tw。
1、 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逾規定字數將無法上傳檔案。
2、 請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照」之電子檔,檔案格式為JPG,檔案大小3MB─5MB。
四、 貴校就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件,應確實調查並審核教師請獎資格,若有不實或錯誤者,除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外,並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
五、 檢附「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釋例彙編」、「111年每位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111年各校提報資深優良教師名冊」及「111年服務屆滿40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各1份。
二、 依本要點第2點規定,每年7月31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金。另依第8點規定,應屆獎勵之資深優良教師,由服務學校調查並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審查事宜,並依下列程序辦理:縣(巿)立學校及縣(巿)轄區內私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列冊報各該縣(巿)政府核定致贈獎金。
三、 有關111年資深優良教師之獎勵申報,請依下列說辨理:
(一) 服務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申報,請各校檢附每位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及各校提報名冊經核章後,於111年2月25日(星期五)前免備文寄(送)達光華國小人事室李主任彙整(以郵戳為憑),如未期限前報送資料,或於名冊報送後發現有漏報教師情形,本府將不受理於當年度申請補辦。
(二) 服務屆滿「40年」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申報,請另填具「111年屆滿40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並將電子檔案於111年2月25日(星期五)前寄送至承辦人莊佳儒電子郵件信箱:leoerica@nantou.gov.tw。
1、 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逾規定字數將無法上傳檔案。
2、 請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照」之電子檔,檔案格式為JPG,檔案大小3MB─5MB。
四、 貴校就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件,應確實調查並審核教師請獎資格,若有不實或錯誤者,除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外,並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
五、 檢附「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釋例彙編」、「111年每位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111年各校提報資深優良教師名冊」及「111年服務屆滿40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