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南投縣選舉委員會辦理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基於業務需要,敬請推薦有意願擔任南投市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一、 依據南投縣選舉委員會111年3月28日投選一字第1113150044號函暨同年3月31日投選一字第1113150050號函辦理。
二、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略以,投開票所應置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各一人,管理員、監察員若干人,由縣選舉委員會派充,分別辦理與監察投票、開票工作;另置警衛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警察機關調派之。其中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並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合先敘明。
三、 旨揭公職人員選舉定於本(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舉行,依南投縣選舉委員會(以下稱該縣選委會)訂定「111年南投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要點」,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參加該縣選委會舉辦之工作講習,因故未參加者,得註銷派令,並依相關獎懲要點處理;工作人員參加講習准予公假登記,倘講習日期非工作人員上班時間,應給予補休1日,並酌發予交通誤餐費。次依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3月11日中選務字第1113150071號函略以,公教人員參加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訓儲講習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該縣選委會將依講習時數核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四、 有關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按行政院核定「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工作費支給表」之支給標準,於投開票日按類別發給工作費津貼,以本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計算數額為主任管理員新臺幣(以下同)3,800元、主任監察員3,100元、管理員及警衛人員2,500元、監察員1,800元。次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意旨,參加選務工作人員,於投開票日後1年內,得補假1天;並依據「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推薦機關學校負責人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五、 按該縣選委會111年3月31日投選一字第1110000630號函暨同年月25日投選一字第1110000603號函略以,該會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接種規範及後續相關防疫政策,請於徵求旨揭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意願時,協助調查報名人員之COVID-19疫苗接種情形。
六、 本案請依規薦送相關工作人員,提供該縣選委員會分別遴派擔任本市各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或管理員,俟由該會審核遴選後,發予職務派令,並另行通知參加工作講習。如若貴機關(構)、學校(單位)確無設籍本市同仁,或未於期限內回覆者,視為無推薦工作人員;另推薦人數如已逾實際需要工作人員人數,而未獲遴選指派工作者,將不另行通知。
七、 經推薦遴派為工作人員後,如若有非可課責受遴派人員之變更,或修正推薦人員,以及有確實無法於選舉日到場執行任務情事者,應請務必即時主動連絡本所負責承辦人員陳小姐:(049)2222110轉124。
八、 檢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推薦名單空白表乙紙,請填送後於本(111)年5月31日以前免備文逕送、傳真或Email至本所民政課憑辦。傳真電話:(049)2201973;電子信箱(陳小姐):ntchy@mail.ntc.gov.tw。
九、 副本抄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中興分局:請適時薦(指)派同仁擔任本市各投開票所警衛人員。
二、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略以,投開票所應置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各一人,管理員、監察員若干人,由縣選舉委員會派充,分別辦理與監察投票、開票工作;另置警衛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警察機關調派之。其中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並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合先敘明。
三、 旨揭公職人員選舉定於本(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舉行,依南投縣選舉委員會(以下稱該縣選委會)訂定「111年南投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要點」,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參加該縣選委會舉辦之工作講習,因故未參加者,得註銷派令,並依相關獎懲要點處理;工作人員參加講習准予公假登記,倘講習日期非工作人員上班時間,應給予補休1日,並酌發予交通誤餐費。次依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3月11日中選務字第1113150071號函略以,公教人員參加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訓儲講習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該縣選委會將依講習時數核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四、 有關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按行政院核定「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工作費支給表」之支給標準,於投開票日按類別發給工作費津貼,以本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計算數額為主任管理員新臺幣(以下同)3,800元、主任監察員3,100元、管理員及警衛人員2,500元、監察員1,800元。次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意旨,參加選務工作人員,於投開票日後1年內,得補假1天;並依據「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推薦機關學校負責人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五、 按該縣選委會111年3月31日投選一字第1110000630號函暨同年月25日投選一字第1110000603號函略以,該會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接種規範及後續相關防疫政策,請於徵求旨揭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意願時,協助調查報名人員之COVID-19疫苗接種情形。
六、 本案請依規薦送相關工作人員,提供該縣選委員會分別遴派擔任本市各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或管理員,俟由該會審核遴選後,發予職務派令,並另行通知參加工作講習。如若貴機關(構)、學校(單位)確無設籍本市同仁,或未於期限內回覆者,視為無推薦工作人員;另推薦人數如已逾實際需要工作人員人數,而未獲遴選指派工作者,將不另行通知。
七、 經推薦遴派為工作人員後,如若有非可課責受遴派人員之變更,或修正推薦人員,以及有確實無法於選舉日到場執行任務情事者,應請務必即時主動連絡本所負責承辦人員陳小姐:(049)2222110轉124。
八、 檢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推薦名單空白表乙紙,請填送後於本(111)年5月31日以前免備文逕送、傳真或Email至本所民政課憑辦。傳真電話:(049)2201973;電子信箱(陳小姐):ntchy@mail.ntc.gov.tw。
九、 副本抄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中興分局:請適時薦(指)派同仁擔任本市各投開票所警衛人員。